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恢15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46号。
被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东首东部化工区管委会办公楼9楼。
本院执行的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