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1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621631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民终3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6666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2023年2月10日、3月10日、8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2月10日,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通过社保系统、公安系统多次线下查找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未果。
5、2023年3月10日、3月24日、8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
6、2023年8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3年8月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款项599999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303执17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帅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