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674号之二 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67号颐和大厦A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TP1Q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38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