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674号之一
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67号颐和大厦A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TP1Q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38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