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303民初566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居委会4号楼3单元102号。
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38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自1992年6月至199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于1992年6月到被告处从事管理工作,被告未给原告缴纳1992年6月至1995年12月31日社会养老保险。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自1992年6月至199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原告***与被告淄博润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1992年6月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