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

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321执17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官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0947557L。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860450H。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作出(2018)鲁032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巩富贤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952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巩富贤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6792.80元、违约金34879.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巩富贤以代偿款59521.4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巩富贤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2355.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7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巩富贤银行账户内存款。

4、2020年7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0年12月1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甘丽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