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官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0947557L。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860450H。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32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76)。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