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503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499号金岭镇艾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云淼,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