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503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499号金岭镇艾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云淼,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