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95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499号金岭镇艾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云淼,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效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