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95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499号金岭镇艾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云淼,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效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