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757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国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86045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61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