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国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5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0305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边洪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