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2执22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3日向第三人三河天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2020)鲁0302执2269号之一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三河天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务726593.56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现上述履行期限已届满,第三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到期债务亦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三河天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6593.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审判员 孙启福
书记员 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