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730号
申请人:山东华鑫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北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UN2F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658586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鑫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鑫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华鑫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华鑫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