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1874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