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707号 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658585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391880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8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86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