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30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22)392号仲裁调解书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执17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