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824号 申请人: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以提供保单作为担保(237030000499002200000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昆山鑫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