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孝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雷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鲁0791执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xxx号x号楼xx房产两套。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xxx号x号楼xx房产两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春亮
人民陪审员吴继源
人民陪审员莫若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