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4066号
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耜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龙湖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妮妮
人民陪审员 刘华光
人民陪审员 孟令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