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泵科森仪器有限公司

山东三泵科森仪器有限公司与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4066号

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耜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龙湖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三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妮妮

人民陪审员  刘华光

人民陪审员  孟令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