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2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公路河西务镇段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81885106J。
法定代表人孙传林。
被执行人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东13号2座3楼310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59XKE1N。
法定代表人熊建兰。
一、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2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
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2年2月28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迥原告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55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以货款15500元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至货款15500元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多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众山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很径向原告上泵(天津)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98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二、对财产的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熊建兰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到庭以及履行义务。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普通银行账户有少额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40××××7191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94.52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4953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0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1368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4.75元。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四)本院经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道××号××座××楼××号进行现场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且不知具体去向,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执行款收退情况
1.执行款情况:无。
2.所剩债务:全部债务未履行。
三、对主体的惩戒
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结案方式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2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贤政
执行员  赖 勤
执行员  徐立雄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