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初761号
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葛沽镇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马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二纬路**。
法定代表人:孙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艳
审判员 白俊勇
审判员 张庆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航
书记员刘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