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3751号
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2022268185106J(6-3)。
法定代表人:孙传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皮县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小崔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927MA08YRTAXM。
法定代表人:吴雪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潘立冬,男,1987年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县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立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皮县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立冬名下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皮县荣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立冬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上泵(天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德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