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3184号
原告:**有,男,194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魏常致,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凤,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有诉被告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6日,原告**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侯桂冠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樊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