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振兴建筑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19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明,男,该村委会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春,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振兴建筑队,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
负责人:李万福,该建筑队业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魏常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振兴建筑队、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以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振兴建筑队、河南省昊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已与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世飞
审判员  田伍龙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