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丽光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民政局、濮阳亿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2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1号
原告郑州丽光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民政局。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亿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现住址。
法定代表人李录平。
被告王萍,女,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被告濮阳市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濮阳市。现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甫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丽光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民政局、濮阳亿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萍、濮阳市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濮阳亿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萍、濮阳市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丽光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江涛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