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2422号
原告: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黄冈市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7024565U。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华,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群,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少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