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7024565U。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占意川,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浠水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参加执行调解和解、代领义务款、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260413129。
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88415.6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88415.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16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交纳诉讼案件受理费1005.00元,申请执行费1226.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有保险、税务、车辆、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浠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国家税务总局浠水县税务局对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起无纳税记录。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关门歇业,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歇业期间收入及支出明细账目显示收支平衡无余额。
七、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在执案件10余件(不含已审理完毕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目前均未执行完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意川,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浠水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冈百佳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意川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