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

扬州市锦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泗源沟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1187号
原告:扬州市锦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镇振兴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俞礼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工业集中区泗大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队经理。
被告:泗源沟项目部,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工业集中区198号。
负责人:***。原告扬州市锦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泗源沟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锦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锦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锦瑞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