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

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泗大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62号604房。
法定代表人:万品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港口作业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的作业。根据案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案涉工程名称为大丰港三期通用码头引堤工程,即建设码头引堤,并非上述港口作业。本案应依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本案系因大丰港码头引堤工程建设引起的纠纷,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但一审认为本案系港口作业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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