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2民初146号
原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万品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为与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1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院)提起诉讼。大丰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大丰院作出(2018)苏0982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并提起上诉。经审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民辖终16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裁定。本院收到移送案卷后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当庭确认已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了涉案纠纷,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撤回对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仲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