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122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7745元及利息等,执行费46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全部还款义务,本院已经将全部执行案款3177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执行费4666元被执行人已经主动缴纳,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永云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