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00号之一
申请人:呈***建筑机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R2W54D。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兴呈路北段(希望饲料厂后)。
经营者:张万华,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1291420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六街。
法定代表人:王新荣。
申请人呈***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4月2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71×××12(开户行: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分社)内资金244512.66元,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呈***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71×××12(开户行: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分社)内资金244512.6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