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2307号
原告晋宁绍华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绿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晋宁绍华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宁绍华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宁绍华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晋宁绍华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彦林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