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亿庆盛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亿庆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17民初641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学发(系原告***的表哥),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亿庆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马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K6K3E。
法定代表人:韩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亿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亿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洪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学发,被告武汉亿庆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并判决原告与被告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19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裁字[2021]第117号裁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不客观,以主观推定不构成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是事实不清,被告所掌握的有关职工花名册,入职表,上、下班打卡记录,饭卡申领记录的设备,劳动合同,4号厂房设备安装用工明细,都是用人单位所撑握的,应该是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可免举证。被告在仲裁庭审中举证不能,理应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而不是驳回。且被告在仲裁庭提供的设备安装承包合同,证明林火松系自然人,未注册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系亿庆盛自己公司承办的劳务公司,向自己公司劳务派遣显然是规避企业风险形为系违法形为,仲裁委视而不见,避重就轻有显示公平公正于法不容,其裁决与驳回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二、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工厂内沥青生产线设备安装等工作,被告拒不签定劳动合同,拒不缴纳社保,还扣压工资。工资约定月薪9000元,有事可请假,入职的介绍人是袁祥,公司主管经理是林火松和黄炎青共同管理,有打卡记录,每天员工用工事项签名册在公司有存档。2021年8月19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工作中被钢管扎伤,被林火松经理用车将原告送入武汉新城医院治疗门诊诊断证明多处骨折,至今按医生建议在家疗伤。被告未为我申报工伤,仅支付了1800元费用。原告曾多次找被告代理人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今诉至贵院,望依法公正调查,审理判决。
被告武汉亿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为建设混凝土生产线与案外人林火松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林火松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由林火松安排点工的方式进行施工,结算标准为350元每人每天,同时合同约定合同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安全责任,经济赔偿均由林火松负责,与被告无关。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向林火松支付过工程款,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工程现场也是由林火松对原告进行管理,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汉亿庆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与案外人林火松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将混凝土、机制砂生产线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林火松,安装工程地点为被告武汉亿庆公司场地内,2021年4月15日原告***通过朋友袁祥介绍进入被告武汉亿庆公司场地内从事安装设备工作,工作期间受林火松的管理,接受林火松的工作安排,工资按天计算,按月结算,没有固定底薪,工资由袁祥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2021年8月19日下午,原告***在工作中被钢管扎伤,被送入武汉新城医院治疗,后再未上班。
后原告***向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新劳人仲裁字[2021]117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所述。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设备安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武汉新城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报告、新劳人仲裁字[2021]117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和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为依据。本案中,被告武汉亿庆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案外人林火松,原告***未经被告武汉亿庆公司招聘,而是由案外人袁祥介绍到案涉工程工作,其与被告武汉亿庆公司之间不存在就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愿、平等协商过程,缺乏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合意。原告***从事的设备安装工作是案外人林火松的承包内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由被告武汉亿庆公司指挥、管理和监督,被告武汉亿庆公司亦对此予以否认,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双方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19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洪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