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民申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郑胜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煌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管理区永丰村永六队四巷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亦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冯西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煌林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终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 弘
审判员 倪孝钢
审判员 王雯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勤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