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91民初7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介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郑胜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火东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