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民初2214号
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经济开发区中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文,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萍,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亦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1元,因准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