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

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煌林建材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郑胜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超,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煌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管理区永丰村永六队四巷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霍艮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文毅,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叶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煌林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永大装饰公司、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志娟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靳文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