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2民初2421号 原告: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路南侧、春风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实际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春明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春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原告108300元;2.被告偿付年息10%的逾期账款利息50199.05元(其中欠款258219.5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欠款158219.5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欠款230055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欠款268885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欠款168885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欠款88885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欠款1083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19日,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包的唐山市河南路西段(***-文化南北街)进行箱变、路灯设备设施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的施工,工程总价款388300元。原告按要求在2018年12月18日施工完毕,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1月底支付至总价款的70%,2019年3月底前支付至85%,2019年6月份前支付至95%,即应支付368885元,2020年12月18日前支付剩余5%质保金即19415元。至今被告仅支付280000元,余欠108300元逾期未付。原告派员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有异议。有异议因为现场的工程质量及原告因维修的事项没有进行维修。按合同约定我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10月19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路西段(***-文化南北街)配套管网及交通工程;工程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箱变、路灯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并包含箱变和路灯基础施工;4.2.1合同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为见清单;合同总价款约为388300元;乙方如约履行完毕合同内容,本合同结算依据4.2.1确定合同综合单价和施工图纸确定相应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每月按合同确定的月工程量7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当月工程款在下月10-25日乙方到甲方公司财务部或分公司(项目部)领取,完工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85%,结算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后进行支付;工程保修为乙方所承包工程保修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无论是书面方式还是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2小时内进行回复,并在24小时内组织足够的人员按甲方要求完成维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河南路(***-文化南北街)工程路灯专业分包清单显示:节能型箱式变电站安装,单位台,数量1,合计130000元;路灯安装,单位套,数量45,合计166500元;路灯安装,单位套,数量3,合计16500元;箱变基础,单位套,数量1,合计40000元;合计353000元,税金税率10%,合计35300元,总价388300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公司内部工程量结算单显示河南路西段(***-文化南北街)配套管网及交通工程,分包队伍为原告,成本353000元,10%增值税35300元,完成工程量总价388300元,技术员、预算员、质检员、库管员、安全员、项目经理均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9年1月,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2020年4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截止到原告起诉,被告尚欠原告案涉工程款108300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调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完工结算后三个月付至结算金额的85%,结算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后进行支付”,“乙方所承包工程保修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告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案涉工**工验收合格日期,被告认可该工程已经交付并竣工验收且对欠付金额并无异议,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全部工程款1083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被告据此拒绝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完工时间、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等情况,本院以欠款金额1083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理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8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8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董 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