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607号
申请人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龙翔北路龙翔山庄C34栋C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33342H。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8号汇清科技园办公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AYJ7B。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1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7062.30元财产的冻结。
原冻结案号为(2021)粤0309执保1031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