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超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607号 申请人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龙翔北路龙翔山庄C34栋C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33342H。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8号汇清科技园办公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AYJ7B。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1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7062.30元财产的冻结。 原冻结案号为(2021)粤0309执保1031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