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超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165号 申请人: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3334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运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AYJ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受理案号:(2021)深国仲受1295号】。仲裁期间申请人广东南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7062.3元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7062.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