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超电气有限公司

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号)予以处罚的规定被罚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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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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