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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30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211号水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706,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515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 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 月17日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4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 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 鸿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施工 过程中,由于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吸污车在对产生的泥 浆吸污转运的过程中,部分泥浆流入附近的雨水篦子”的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 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  欣  怡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