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30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211号水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706,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515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
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
月17日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4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
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
鸿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施工
过程中,由于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吸污车在对产生的泥
浆吸污转运的过程中,部分泥浆流入附近的雨水篦子”的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
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 欣 怡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