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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有限公司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6165号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涂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XX。 上列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