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ERGEFORMAT13— —MERGEFORMAT322—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5民初1497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村南1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7419016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乡旧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8132644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 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香港路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8081340799。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与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誉电力”)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冀012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冀01民终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原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源电力在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5万元及迟延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行唐县2018年新增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10KV线路施工费14000元/公里,10KV以下线路施工费10000元/公里,新增配变施工费4000元/台,施工管理费400000元。如遇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最终以结算单上双方核定的价款为准;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单项线路竣工、验收后支付单项线路工程款70%,审计通过后支付20%,剩余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半年内无质量问题保证金结清。原告按约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现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2020年7月13日原告龙源电力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份,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追加电力公司为被告二,现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欠款2516238.24元及工程欠款利息;二、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欠款1338455.30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在贵院(2020)冀0125民初774号案件中,经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发现,案涉工程施工费经审定造价为3338455.30元,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3216238.24元,被告一已向原告支付70万元,欠付2516238.24元,故原告特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欠款2516238.24元及工程欠款利息,并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欠款1338455.30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龙源电力在2020年10月30日原审开庭时,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被告驰誉电力给付工程款1881734.9元及迟延的利息,要求供电公司在欠付驰誉电力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本案重新审理过程中,其诉讼请求又变更为:请求本院判令被告驰誉电力支付工程欠款2516238.24元;判令被告供电公司在欠付被告驰誉电力工程款1338455.30元范围内,就被告驰誉电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驰誉电力在原审时当庭辩称:驰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龙源电力146万元工程款,龙源电力依据审定报告中的造价为基础向驰誉电力索要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该造价是驰誉电力与供电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造价,与龙源电力没有关系。龙源电力至今未向驰誉电力办理剩余物资的结算手续,驰誉电力无法结算与龙源电力之间的工程款。 被告供电公司在原审时当庭辩称:我公司对原告与驰誉电力之间的转包行为、转包价格以及转包细节并不知情,我公司已向驰誉电力支付工程款共计200万元,尚欠付驰誉电力130余万元(其中包括尚未到期质量保证金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3%),因此欠付的数额应扣除上述的3%的质量保障金。 原告龙源电力为证明其诉求,提交的证据为: 1、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驰誉电力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原告向本院申请从被告供电公司调取的被告供电公司委托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六本复印件一份。 3、被告驰誉电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的转款凭证4张。 4、材料采购合同、乙供材明细、农业银行转账记录各一份。 被告驰誉电力对证据1、2质证意见:对安装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没有异议,是驰誉电力与龙源电力签订的,主体是对的。有异议的地方是龙源电力对工程概况以及工程造价,根据安装合同第四条规定,要求龙源电力作为乙方按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第三条工程造价,我方认为工程造价约定是明确的,约定10KV线路需要导线、基础、杆塔等等,就是原告说的十项具体的工程,工程的范围结合图纸,工程的施工范围是明确的,只是说需要结合图纸进行。10KV以及10KV以下的施工金额是一个综合的单价,并不是龙源电力说的先约定一部分数额,然后再变更增加。如果中途增加的话,龙源电力也不同意,我们作为甲方也会提供相应的增加工程量的图纸或出具变更证明材料;关于施工管理费的青赔,青赔费19.5万元是我方处理的;关于审计报告,我方认可龙源电力只是干了一部分工程量,其中驰誉电力也参与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另外,审计的工程款是依据供电公司与驰誉电力的合同进行的计算,从审计报告的第二页关于审计报告的相关资料可以说明审计报告是针对的驰誉电力与供电公司,工程款也是针对的驰誉电力与供电公司,与龙源电力没有关系,驰誉电力与龙源电力应依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价格进行结算,其主张依据审计报告没有依据。对证据3质证意见:对提交的四份银行转账凭证认可。 对证据4质证意见:这份明细没有驰誉电力、供电公司的签名**确认,这份明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庭后我们向法庭陈述并提供龙源电力在工程结束之后尚有部分工程施工材料需要退回。 被告供电公司对证据1、2质证意见:对安装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不知情。对合同第三条的明确约定发表意见,约定了10KV线路的施工费和10KV以下线路施工费的单价,因此我们认为该合同条款符合审计报告阐述的合同施工内容,应当是就两种线路的全部施工内容作出了合同的约定,是一个综合单价,我们认为应按照约定的单价结合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计算价格。对证据3质证意见:我们不清楚具体的数额,我方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质证意见:对材料采购合同我方不清楚相关的情况,认为这份材料与案件的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没有任何的关联。同时认为原告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因此就分包给***的工程,原告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应当审核原告方的实际施工范围。 被告驰誉电力提交的证据为: 1、电脑网上银行打印的2019年11月5日驰誉电力转给龙源电力455000元工程款的转账记录、2018年8月29日龙源电力法定代表人***支取10万元工程协调费的文字材料、转账记录各一份。 2、2019年12月2日、2020年4月1日供电公司出具的两份物料回退督办函、加盖被告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章的2018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需退补物料清单一份。 3、2018年4月28日二被告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4、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电发展(2018)20号文件一份及行唐县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系重新审理过程中提交)。 原告龙源电力对证据1质证意见:对455000元的转账,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是由甲供材,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口头约定了一批乙供材,让我们去买材料,材料总价款是571230.8元,455000元是向我们支付乙供材的价款,还没有给够我们。我们手中有我们向别人采购材料的协议,已经向供货方付款。10万元的转款是向藁城区***工队的转款,***工队的负责人是我儿媳,应该是有这笔账,后经核实认可该10万元。对证据2质证意见:这么多我记不住,需要庭下和相关的负责人核对。被告要求返还物料应该反诉。对证据3质证意见: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关联性,我们注意到合同中第四页第五条和附件中他们也约定的是单价合同,导线的工程款也是依据导线的总长度来计算的。另外,我们注意到被告二和被告一签订的合同总价款是380多万元,大于我们自己单方结算的与驰誉电力的工程价款350多万元,说明我们按照导线总长度计算是正确的。对证据4质证意见:(2018)20号文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文件显示的是2018年也就是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额,但并不是原告实际完工后审计的数额,该文件产生于工程施工之前,不具有证实原告实际施工后具体工程量的证明效力,同时该证据可以证实供电公司应当对本案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于供电公司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该证据是供电公司答复驰誉公司,与原告无关,即便是需要按照系数计算价款也是两被告之间的约定,更何况在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价款结算以及审计报告根本没有除以任何系数。在该审计报告中工程量的核减,工程量的计算,非常明确体现了10KV及以下导线架设的长度和价格,显然证明审计报告没有按照供电公司的证明进行审计,供电公司的证明与审计报告相矛盾,两被告之间所谓的施工路径长度与导线施工长度相区分是人为的,被告自我的解释,不足以成为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被告供电公司对被告驰誉电力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这两份材料都是我单位出具的,是我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至今未与驰誉电力办理完毕工程款结算的原因。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质证意见:我方同意驰誉公司的意见,我方表示认可。 被告供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为: 1、供电公司向驰誉电力转账200万元的四份支付凭证; 2、审计单位重新出具的一份0991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一份; 3、2018年煤改电一批物料核实需退库数量明细表一张; 原告龙源电力及被告驰誉电力对被告供电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无异议。原告龙源电力对证据3质证意见:对被告供电公司统计的400平方的电缆有异议,对编码为500108108的电力电缆314米有争议,这是一个总和的数据,其中有250米的电缆我们没有领。这是因为供电公司存放的我们实际领料的单子找不到了。对别的项目认可。我们可以按照双方实际认可的退料退货,我们没有实际的领料单,管库的不给我们,我们取料是以库房的存档为准。被告驰誉电力对证据3质证意见:是供电公司统计的,我们认可。 反诉原告驰誉电力在本案重新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本院判令反诉被告龙源电力返还反诉原告驰誉电力工程剩余物料(详见清单)价值337172元;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把行唐县2018年新增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一期工程转包给反诉被告。工程内容:新增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90.14公里,电缆线路3.95公里,新增变压器43台,容量17.20兆伏安。工程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122天。工程款:一、10KV线路施工费每公里14000元;二、10KV以下线路施工费每公里10000元;三、新增配变工费(引线100米内不计费)每台40**元;四、施工管理费(包含管理费、协调费、青赔费)400000元。合同还约定,反诉被告必须严格按约定执行合同条款,如违约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竣工后拒绝退还其多领取的物料,价值337172元,经反诉原告讨要未果,故提起反诉,望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庭审中,反诉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反诉被告返还该部分物料。 反诉被告龙源电力就反诉原告驰誉电力的反诉辩称,在反诉被告向供电公司领料惯例中供电公司处于强势地位,总是让反诉被告先签好领料单据,而且单据只有一份,不给反诉被告,有的时候没有领料,但是签好的领料单据并没有撤,因此在原审中供电公司主张的未退料价值是83万元,在反诉被告提出异议后,本次审理中又变更成33万元,我们想让反诉原告或供电公司提供反诉被告领料的单据以及退料的单据,如果退料有依据我们认可,如果没有依据,我们不认可。 反诉原告驰誉电力提供证据如下:2018年煤改电一批物料核实需退库数量明细表一份。 反诉被告龙源电力质证意见: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通过本次庭审中二被告之间互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所述不是事实,在本案事实发生之时的原始真实状态被法院依法查明后,二被告共同制作相关证据互相彼此证明,既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具有任何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其提交的数量明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实际领取,而且没有用于工程建设,既然该证据是由二被告制作的,是由驰誉公司认可的,应当由驰誉公司退还,请驰誉公司出具我公司领取及未使用,应当由我公司实际退还的证据。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供电公司系行唐县2018年新增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发包方,被告驰誉电力系该工程承包方,被告驰誉电力承包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龙源电力,原告龙源电力又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 第一,被告驰誉电力与被告供电公司之间《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 2018年4月28日,被告驰誉电力(承包人)与被告供电公司(发包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行唐县2018年新增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工程地点:行唐县。3、工程规模:新增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90.14公里,电缆线路3.95公里,新增配变43台,容量17.20兆伏安。二、工程承包范围。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及调试,线路部分包括全部主体基础、**、架线工序、OPGW光纤缆路架线及接续、线路拆除的施工及相关工作。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计划工期:122天。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832624.75元(含税)。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发包人供电公司签字签合同专用章,承包人驰誉电力签字签合同专用章。 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30日竣工。 被告供电公司委托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涉案工程共分为六个部分,并作出六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总造价为3338455.3元。其中,1、行唐县10KV**村线等3条线路改造及新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89号,工程建设规模:新增10KV线路11.235公里;工程施工费的审定金额为348317.08元。2、行唐县10KV**村线等3条线路配变新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90号,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及改造10KV线路9.554km;安装25台400K**变压器;工程施工费的审定金额为645325.88元。3、行唐县110KV***站10KV**线等2条线路改造及新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91号,工程建设规模:新增10KV线路15.96公里;工程施工费的审定金额为332428.55元;4、行唐县110KV***站10KV**线等2条线路配变新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92号,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及改造10KV线路长度4.092km;安装18台400K**变压器;工程施工费的审定金额为452168.04元;5、行唐县110kv留营站10KV**村等低压线路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93号,工程建设规模:新增0.4KV线路长度68.34公里;接户线65.23公里;工程施工费的审定金额为919282.86元。6、行唐县110KV***站10KV**线**等低压线路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94号,工程建设规模:新增0.4KV线路长度46.892公里;接户线55.416公里;工程施工费的审定金额为640932.89元。 被告供电公司已向被告驰誉电力支付工程款共计200万元,尚欠驰誉电力工程款1338455.3元。 二、原告龙源电力与被告驰誉电力之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8年,原告龙源电力(乙方)与被告驰誉电力(甲方)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主要为:第一条工程概况。新增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90.14公里,电缆线路3.95公里,新增变台43台,容量17.20兆伏安。第二条工程施工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7月,竣工日期2018年10月。总日历天数:122天。第三条工程造价。合同价款:1、10KV线路施工费金额14000元/公里。2、10KV以下线路施工费金额10000元/公里。3、新增配变施工费(引线100米内不计费)金额4000元/台。4、施工管理费(包括施工管理费、青赔费、施工协调费)400000元。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约定,如遇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最终以结算单上双方核定的价款为准。第五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2、甲方向乙方提供方案及设计图纸,并进行设计交底,如发生工程量变化甲方出具变更证明材料。第七条拨款与结算。工程单项线路竣工、验收后支付单项线路工程款70%,审计通过后支付20%,剩余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半年内无质量问题保证金结清。第十条材料供应。原则上全部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可以直接接收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如需乙方采购材料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十一条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验收完毕,乙方自验达到工程质量约定标准后,提前10天报甲方组织验收。第十二条质量保修及期限。1、乙方负责施工质量,保修期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质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竣工验收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修复,并由甲方认可。甲方驰誉电力签合同专用章,乙方龙源电力签字签章。 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六本审计报告涉及工程均为原告龙源电力转包被告驰誉电力的工程。 原告龙源电力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原告龙源电力垫资购买部分材料,即双方所称的乙供材。二被告对原告龙源电力提交的采购合同上记载的乙供材的部分物资品种和价格均有有异议。原告龙源电力称:我们乙购材的质量和价格都是经过供电局***和***的认可,然后才能用于工程。原告龙源电力垫资采购了分电箱和安装分电箱所需的配件。乙供材956个分电箱及配件价款共计576100元,根据中兴基业基字〔2019〕第010993号和第010994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分电箱数量842个,合计乙供材款项为507402元。被告供电公司核实情况后称:只有分电箱是经过我们局认可并同意的,分电箱是全套的,安装的东西都是我们库房有的,有一部分原告也领料了。原告龙源电力和被告供电公司就分歧向被告供电公司当时主管工程的专责***核实,***称时间长记不准了,以领料单为准,领料单上没有的是原告自己采购的,有的是我们提供的。经核对,原告龙源电力、被告驰誉电力对原告龙源电力实际用于工程的部分材料是由被告供电公司提供,还是原告龙源电力购买,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被告驰誉电力不认可乙供材的单价,原告龙源电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乙供材部分经过了被告驰誉电力同意。 被告驰誉电力已向原告龙源电力付款情况为:2018年8月8日转款10万元,2018年9月3日转款10万元,2018年9月21日转款10万元,2018年10月15日转款30万元,2018年10月30日转款20万元,2019年11月5日转款455000元。 另查明,原告龙源电力在向本院起诉时,其诉求本院判决被告驰誉电力支付其工程欠款35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其申请追加供电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驰誉电力支付其工程欠款2516238.24元及工程欠款利息;判令被告供电公司在欠付被告驰誉电力工程欠款1338455.30元的范围内,就被告驰誉电力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龙源电力又明确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驰誉电力给付工程款1881734.9元以及迟延利息,审计报告作出之日为2019年4月,要求从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政策变化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供电公司在欠付被告驰誉电力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龙源公司请求的工程款数额1881734.9元系参照审计报告审定的总金额3338455.3元-6116元(电缆试验费)-195604.4元(青赔费)-1255000元(被告驰誉电力已给付的款额)=1881734.9元计算得来。 本次重审过程中,原告龙源电力称本案工程款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审定的实际施工量计算原告工程款,在本案合同中约定10KV线路施工费14000元/公里,10KV以下线路施工费10000元/公里,新增配变施工费4000元/台,施工管理费40万元,根据本案当中的6本审计报告显示,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10KV线路包括绝缘导线40.861公里、电缆0.429公里,共计41.29公里;10KV以下线路包括绝缘导线115.232公里,电缆1.49公里,接户线120.646公里,共计250.778公里;新增配变设施43台,以上工程量经各方核对均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量可以计算出被告驰誉公司应付工程款为3328135.6元。 本次庭审中,原告龙源电力又将其诉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驰誉电力支付工程欠款2516238.24元及利息;判令被告供电公司在欠付被告驰誉电力工程款1338435.30元范围内就被告驰誉电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六本审计报告按照被告驰誉电力和被告供电公司所签的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审定总金额为3338455.3元。被告驰誉电力称原告龙源电力和被告驰誉电力合同约定的为综合单价,原告的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10KV及以下线路的实际施工公里数应参照审计报告审计的用料米数除以线路系数进行计算。具体应为:(1)10KV线路施工费,按照原告和被告驰誉电力合同约定的14000元/公里计算。其中,①绝缘芯铝绞线:六本审计报告合计使用米数为40804米,合40.804公里,10KV线路线路系数为3,总价为40.804公里÷3×14000元/公里=190418元。②电缆部分合计429米,总价为6006元。上述①+②合计为196424元。(2)10KV以下线路施工费,按照原告龙源电力和被告驰誉电力合同约定的10000元/公里计算。其中,①绝缘芯铝绞线:合计为115232米,合115.232公里,10KV以下线路线路系数为4,总价为115.232公里÷4×10000元/公里=288080元。②电缆部分合计1490米,总价为14900元。上述①+②合计为302980元。(3)接户线部分:合计为120.646公里,合计120646米,每米2元,合计241292元。(4)新增配变施工费,按照原告和被告驰誉电力合同约定的4000元/台。合计为43台,总价为172000元。(5)施工管理费,约定的400000元-驰誉电力支付的青赔费195604.4元=204395.6元。(6)乙供材,根据六份审计报告审计的分电箱数量842,认可原告购买分电箱842个,但原告龙源电力购买价格过高,未经被告驰誉电力同意,不认可其购买价格,不认可原告龙源电力购买其他物料。综上,被告驰誉电力认可的工程款合计为:196424元+302980元+241292元+172000元+204395.6元=1117091.6元。被告驰誉电力称已经支付80万元+45.5万元=125.5万元,已经超支。乙供材价款不确定未计算。 另,被告供电公司称原告龙源电力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需交大约两三万左右的罚款,但被告供电公司未提交证据。原告龙源电力称其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被告供电公司领取物料系以原告名义领取的说法。被告驰誉电力及供电公司均否认,并认可原告领取物料是以被告驰誉电力名义领取。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被告驰誉电力在涉案工程中,被告驰誉电力组织实施了电缆实验及支付青赔费项目,两项合计201720.4元。 在本案重新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反诉原告)驰誉电力对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龙源电力提起反诉,请求反诉被告龙源电力退还工程剩余物料。 反诉原、被告共认的龙源电力在施工中领取物料程序为:供电公司出具一份料单,由科室、局长、施工方三方签字,到库房换取库房版的领料单,科室、局长、施工方签字的料单和库房版的领料单不一定一致,如果库房没有三方签字的料单上的料,就不能出具库房版领料单,施工方在库房版的领料单上签字后,就可以到库房领料,如果施工方没有领取某种料,就在领料单上做上标注,库房留存一份。反诉被告龙源电力和被告供电公司核对库房版领料单后,被告供电公司制作了一张新的2018年煤改电一批物料核实需退库数量明细表,即被告供电公司提交的证据3。反诉被告龙源电力称:对被告供电公司统计表中编码为500108108的400平方的电缆有异议,称其中有250米的电缆没有领,对别的项目认可。我们可以按照双方实际认可的退料退货。因为被告供电公司库房存放的反诉被告龙源电力实际领料的部分领料单丢失,有争议的250米电缆的领料单亦丢失,无法核实反诉被告龙源电力是否实际领取。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龙源电力和被告驰誉电力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龙源电力与被告驰誉电力之间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作了具体约定,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为综合单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工程款。被告驰誉电力从被告供电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经审计审定的工程价款为3338455.3元,且被告供电公司也是按该审定的工程价款数额支付给被告驰誉电力,其中已支付200万元,尚欠1338455.30元。原告龙源电力认可上述事实。庭审中,原告龙源电力称被告驰誉电力就涉案工程共计应支付其工程款3328135.6元。通过上述事实分析可知,被告供电公司就涉案工程按审定价款数额给付被告驰誉电力工程款3338455.3元,而后被告驰誉电力再转手承包给原告龙源电力,按原告龙源电力所述,就涉案工程,被告驰誉电力应给付其工程款3328135.6元,两者相差无几,另被告驰誉电力已给付原告龙源电力乙供材款额455000元,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市场经营规则。故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概况作了约定,审计报告是依据工程实际施工量出具的,原告实际的施工量依据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量较为合理。原告所持计算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驰誉电力所称实际路径应以审定的导线长度除以系数(导线根数)的计算方式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龙源电力与被告驰誉电力之间的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具体应为: 一、10KV线路工程量和施工费金额。其中(1)绝缘芯铝绞线合计11.235公里+9.554公里+15.96公里+4.092公里=40.841公里,根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概况和合同价款及供电公司专业人员释明,实际公里数应以审定的导线长度除以系数(导线的根数)为准,10KV线路导线系数为3,合同约定每公里14000元,故施工费金额为40.841公里÷3×14000元=190591.3元。(2)电缆合计429米,即0.429公里,高压的电缆按照高压线路的价格和路径长度计算,故施工费金额为0.429公里×14000元=6006元。综上,施工费金额合计为:1900591.3元+6006元=196597.3元。 二、10KV以下线路工程量和施工费金额。其中(1)绝缘芯铝绞线115.232公里,同理,实际公里数应以审定的导线长度除以系数(导线的根数)为准,10KV以下导线系数为4,合同约定每公里10000元,故施工费金额为115.232公里÷4×10000元=288080元。(2)电缆合计1.49公里,低压的电缆按照低压线路的价格和路径长度计算,故施工费金额为1.49公里×10000元/公里=14900元。施工费合计288080元+14900元=302980元。 三、接户线合计为120646米,结合双方陈述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双方口头约定为2元/米,故施工费金额为120646米×2元=241292元。 四、新增配变工程量和施工费金额。配变电43台,合同约定4000元/台,故施工费金额为43台×40**元=172000元。 五、施工管理费400000元-201720.4元(被告驰誉电力已支付的青赔费、电缆实验费)=198279.6元。 六、关于乙供材部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需乙方(龙源电力)采购材料应事先征得甲方(驰誉电力)同意。原告龙源电力主张乙供材总金额507402元,驰誉电力已支付455000元乙供材的价款,还欠52402元。被告驰誉电力对乙供材的物资和价格均有异议,且原告龙源电力在乙供材问题上一直在和被告供电公司沟通,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先征得了被告驰誉电力的同意。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乙供材的物料和价格均不能作出认定。但是本案存在乙供材属实,乙供材的价款应由被告驰誉电力给付原告龙源电力,原告龙源电力认可被告驰誉电力已经给付乙供材款455000元,乙供材部分双方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解决。 七、关于罚款,被告供电公司未对罚款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合计为196597.3元+302980元+241292元+172000元+198279.6元=111.11486万元,即111.11486万元,被告驰誉电力已向原告龙源电力支付工程款80万元,故被告驰誉电力尚欠付原告龙源电力工程款111.11486万元-80万元=31.11486万元。被告驰誉公司占据该部分工程款长期未付,确实给原告龙源电力造成一定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告龙源电力请求自审计报告作出的次月即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供电公司作为发包人,尚欠付承包人即被告驰誉电力工程款130万余元,应对被告驰誉电力欠付原告龙源电力的31.11486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反诉部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反诉原告驰誉电力对反诉被告龙源电力提起反诉,合法有据,本院支持。关于反诉被告龙源电力需退还的物料,通过庭审查明反诉被告龙源电力对被告供电公司制作的需退补物料清单中编码为500108108电缆中的250米有异议。被告供电公司称按照库房统计的入库数量和出库数量推断250米已经出库,但被告供电公司不能提供反诉被告实际领料清单,没有证据证明该250米电缆确由反诉被告龙源电力领取。反诉被告龙源电力应按照清单将无争议的其他项目和无争议的64米电缆及时退还反诉原告驰誉电力。(反诉被告龙源电力应退物料清单附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1.1148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反诉被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以下应退还物料退还反诉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应退物料清单 物料编码物料需退库数 500052489半圆抱箍,φ16,D190,U型28套 500052527半圆抱箍,φ16,D200,U型30块 500052488半圆抱箍,φ16,D210,U型199块 500052583半圆抱箍,φ18,D190,U型159块 500052618半圆抱箍,φ20,D190,U型76块 500052577半圆抱箍,φ20,D210,U型1块 茶台拉板300块 500018419成套抱箍,—6×60,D200,0°33付 500018445成套抱箍,—8×80,D190,0°7付 500021799电缆接线端子,铜铝过渡,35mm2,单孔452个 500108108电力电缆,AC10kV,YJV,400,3,22,ZC,无阻水0.064千米 500017325蝶式绝缘子,ED-21512个 500054931杆顶瓷瓶架,∠75×8,不计长度,D190,单杆顶10付 500019202杆顶瓷瓶架,∠80×8,不计长度,D190,单杆顶17付 500065944钢绞线,1×19-11.5-1270-B,80,镀锌0.5945千米 500014660架空绝缘导线,AC10kV,JKLYJ,1209.28千米 500014673架空绝缘导线,AC1kV,JKLYJ,15019.535千米 500027442架空绝缘导线,AC1kV,JKLYJ,3514.64千米 500122849交流棒形悬式复合绝缘子,FXBW-10/70,310,35031支 500028227接续金具-异型并沟线夹,JBL-50-240157付 500020072进户线墙上支铁,∠50×5,500mm64只 500017322拉紧绝缘子,JH10-9020只 500019538拉线棒,φ20,2600mm,双耳35根 500063081拉线保护套35个 500020749拉线金具-UT型线夹,NUT-230付 500029693拉线金具-U型挂环,UL-1036个 500029689拉线金具-锲型线夹,NX-26付 500026595联结金具-U型挂环,U-216个 500028022联结金具-球头挂环,QP-1042个 500028029联结金具-碗头挂板,WS-1012个 500020397联结金具-直角挂板,Z-1012个 500029525耐张线夹-楔型绝缘,NXL-3262付 500013035膨胀螺栓,M12,100mm,钢52件 500059212线路角铁横担,∠100×10,1900mm,不计孔距,中间10块 500017389线路角铁横担,∠50×5,700mm,不计孔距,双侧140块 500034379线路角铁横担,∠50×5,900mm,不计孔距,中间97块 500017949线路角铁横担,∠80×8,1500mm,不计孔距,单侧99块 500034892线路角铁横担,∠80×8,1900mm,不计孔距,中间71块 500027589线路角铁横担,∠80×8,2100mm,不计孔距,双侧88块 500133304线路柱式复合绝缘子,FZS-10/5,252,400173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5.6元,由原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8072.6元,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63元。原告已缴纳26930元,应退还原告519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57元,由反诉被告***龙源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转收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联系电话:185××******)。如对本诉不服,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1735.6元,如对反诉不服,应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6357元,上述费用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