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080号
原告:山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湖滨南大道669号万达D区公寓A座23层2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UK6TN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乡旧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8132644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属于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撤诉的案件,故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