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3239号
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乡旧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8132644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选,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670426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4元,减半收取计4402元,由原告河北驰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