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恢22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委会“矮岗”(土名)北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5391459Q。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49026065.35元,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8693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第一次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7执3984号,在(2020)粤0607执398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本案诉讼费286930元在预缴诉讼费专项款中直接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以房抵债支付工程款,本案已经受偿17416211元,2021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2020)粤0607执39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24日本案恢复执行。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财产调查。本院通过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财产控制及处置。 本院立案执行以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6件,2023年3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3破15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华润混凝土(江门)有限公司对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道××号××层××(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律师,联系方式150××××****,各债权人依法可申报债权。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47件案件在本院执行,立案标的合计168399083.3元,其账户(含预售款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被多个案件冻结、轮候冻结,暂不能扣划,其名下不动产被多个案件分别查封、轮候查封。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2019)粤0607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花园的120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2020)粤0607执3984号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解除上述房产中的89处房产,剩余31处房产尚未处置成交。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莱福花园项目,2019年该项目资金链断裂,导致二期、三期755套房屋逾期交付,为推动复工及竣工验收交付,维护社会稳定,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推进莱福花园楼房复工建设但尚未全部完工,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房产。 (三)执行款收退情况 1.执行款情况:本案无执行款收退。 2.所剩债务:剩余3160985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三、对主体的惩戒 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恢2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政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