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墙美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8446号 原告:佛山市墙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江根上**“大沙脊”(土名)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墙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墙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1,89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8,021.89元(以601,89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8,021.8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颐景名苑一期工程(3~12#楼外墙)的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填缝剂。2018年12月2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外墙面砖粘结剂填缝剂采购合同》。合同对填缝剂的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结算和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作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填缝剂,被告确认收到了涉案填缝剂,但是被告没有完全支付原告货款。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核对账单。被告的材料员、项目经理在《上海世方建筑填缝剂对账单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填缝剂的货款总额为761,900元。2022年3月1日,原告和被告再次核对账单。被告在《江门颐景名苑项目填缝剂采购合同对账确认单》***确认,截止2019年12月16日原告供应给被告的填缝剂总货款为761,900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被告已支付货款160,010元,未付货款金额为601,890元。双方核对账单后,被告就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原告一直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讨尚欠货款601,89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恳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沪03破申840号裁定,受理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系原告在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墙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