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万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02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新建公路799号1幢101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457872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8168110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质量保证金合计768621.1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85元,执行费10086.21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主动报告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破产清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本院已收到管理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高云路22套不动产均已设置二次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经首封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流拍后已按照债权的优先权顺位以物抵债;系统显示登记在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颐景华府10幢一单元201室和15幢二单元210室2处不动产经线下查询,实际已出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零星存款累计不足500元且有冻结痕迹。该公司在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处暂未退还的临城颐景华府物业保修金已被本院另案(2021)浙0902执1067号全部冻结(若颐景华府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按照《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保修金,应于允许),尚不符合提取条件;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3年6月27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768621.11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902执9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